经济特区

barkhagarg关于2008年6月20日

独立前英国政府已保证出口货物的形式,印度的原料。

出口制成品由印度是微不足道的。 独立后的印度是迫切需要的外汇的经济发展。 这种必要性导致政府在其五年计划制订计划和政策,以促进出口,印度商品和服务,并赚取了外汇尽可能。

1965年,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种新的方法和想出的特别出口飞地建立专门的出口和出口有关的活动。 这些特殊出口飞地被称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 。 第一个出口加工区在印度这也是亚洲第一个成立于1965年在Kandla (印度) ,以促进出口。 该出口加工区开发,以推动印度经济通过提供税收假日提供的各个部门。 1965年至1990年之间的7个出口加工区设立了在孟买,钦奈,苏拉特,法尔塔,高知县,诺伊达和维萨喀巴坦。 这些前体的出口加工区是经济特区(特区) 。

经济特区的政策首先在印度开始存在于2000年4月1日在进出口政策(进出口政策) ,以提供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和方便的环境和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政制度和巨大的回报,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 ,并获得宝贵的外汇,增加出口。 这项政策规定转化为出口加工区,以经济特区。 因此,经济特区是新的名称修改早先出口加工区。

2005年前,有关的政策,以经济特区是在外贸政策管理下的总干事,对外贸易当然成员附加秘书长向印度政府。 然而与缺漏,比如缺乏中央立法,适当的财政奖励企业家,刚性的管理制度在印度的经济特区不开了一个飞行的开始。

为了避免这些缺陷,并给予长期,稳定的经济特区政策,印度政府提出了经济特区法案,随后2005年通过议会于2005年5月,并得到总统的同意6月23日 2005年。 特别经济区法与经济特区2005年规则生效的 10 2006年2月,从而为建立现代经济特区在印度。

简要地讲经济特区是一个专门划定免税飞地与被视为外国领土的目的是贸易活动和职责,并在印度的关税。 这些经济特区有一个单一窗口通关系统和更简单的管理制度相比,国内普遍存在的关税区。 在印度目前有大约14个经济特区和功能约453特区已获得正式批准和136个已获得原则批准,并正在建立的过程。

特别经济区法2005年是一个自包含的代码。 它提供了法律框架涵盖所有重要的法律和监管方面为建立一个经济特区,并确定了关键作用,政府在促进出口和建立基础设施。 单一窗口特区审批机制提供了便利通过19个成员的部际委员会的审批经济特区的决定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该法规定了一些好处或奖励,以开发一个经济特区。 该法已修正三次生效以来的 10 即2006年8月16 2007年3月12 2007年10月为了照顾中面临的困难当然操作法

 

程序的建立经济特区

1                   谁可以建立一个经济特区

按照第3 ( 1 )该法可以一经济特区设立的:

  • The Central Government
  • 任何国家的政府   奥勒岗
  • 任何其他人

该法提供了机会,中央和国家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公司,个人和合资企业,公共和私人的参与。 因此,经济特区可以是在公共或私人或联合部门。

2                   制作提议设立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一经济特区可以建立不同的实体。 对于每个实体的程序作出了建议,即建立提供根据该法第3条为如下:

                  一人 :按3段( 2 )该法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建议后,确定该地区的经济特区项目之一:

        该国政府或

        董事会批准

在情况下建议是该国政府它可能在审议该提案提交给委员会的批准它的建议

凡建议是直接向董事会批准由中央政府董事会可能会批准并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批准有关的人必须获得同意州政府在6个月内之日起这种批准 该国政府可能会提出的建议委员会的批准这将进一步推动它向中央政府

                  一国政府根据 3段( 4法一国政府打算建立一个经济特区的需要提出一项建议直接向董事会的批准在确定该地区然后转发给中央政府在满足本身申请人已符合条件

                  中央政府根据 3段( 4该法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自己的设立经济特区并通知后确定该地区并咨询有关国家政府 它并不需要提出一项建议以董事会的批准

3                   处理的建议建立一个经济特区

在该提案是如上文所解释的不同实体的建议是路由方式如下

  字母i.                   该国政府根据 3段( 6法州政府接到建议设立经济特区的前锋同向董事会批准后45天内连同其建议 但是任何建议之前建议州政府按第5条5经济特区规则应作出努力以下提供了拟议的经济特区的单位和开发商

        免除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税和义务

        免除电力税

        允许发电输电和配电的权力在一个经济特区

        提供水电和其他可能需要的服务的开发

        代表团的权力发展专员

        宣言的经济特区作为一个公共事业服务

        提供单点通关系统的开发

该国政府也应告知董事会批准拟议地区是否属于保留或生态脆弱的类别。

                  经董事会批准     这个建议一旦转交的国家政府对委员会的批准董事会批准了三个选项

        批准的提案等

        修改和批准的建议

        拒绝提议

3段( 9 ) (一) 该法案如果执行局核准的建议例如即不    修改时, 应通报中央政府谁对委员会建议将发出批准书的开发
3段( 9 ) ( b )款的规定如果该建议获得批准的修改理事会应将修改的人或国家有关政府 一旦人或国家有关政府接受的修改经核准的建议应由委员会向中央政府 另一方面如果董事会拒绝这一建议它应记录拒绝的理由和沟通拒绝向中央政府按照规定的 3段( 9 ) ( c )项法案 中央政府应再沟通反对的人或国家的有关政府

虽然处理的建议建立一个经济特区下列事项由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批准

         最小面积的土地和其他条款及条件规限该委员会应批准修改或拒绝任何提议得到了它设立一个经济特区

         所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权利的开发以及条款和条件他将进行授权操作

迄今为止土地特区而言有两个方面来看待

                                 字母i.             模式拥有土地的开发

                                           最小面积的土地需要

      中央政府根据第61经济特区的规定2006年中央人民政府接到通报批准的建议委员会应在30天之内给予批准书的谁可能是开发商的人或国家的有关政府 The letter of approval shall be on such terms, conditions, obligations, and entitlements as may be approved by the Board and may also contain additional conditions laid down by the Board.

根据第310的规定在一个经济特区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一个以上的开发者之一如果开发商不具备的最低地区毗连的土地设立一个经济特区

所需满足

开发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同时建立一个经济特区

1                   最小面积的土地订明不同类别的   特别经济区

特别经济区活动

区明

经济特区的多产品                                                           

连续的最低面积1000公顷,最高五〇 〇 〇公顷   

  • 经济特区将设立在阿萨姆邦,梅加拉亚邦,那加兰邦,阿鲁纳恰尔邦,米佐拉姆,曼尼普尔,特里普拉,喜马偕尔邦,北安查尔邦,锡金,查谟和克什米尔,或在果阿中央直辖区

最低200公顷

  • 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工区

至少50 %的地区

经济特区的一个具体部门或一个或多个服务,或在一个港口或机场

毗连最小面积100公顷

  • 专为电子硬件和软件,包括信息技术带动的服务

10公顷或以上的最低建成加工领域的1,00000平方米

  • 专为生物技术,非传统能源,包括太阳能设备/细胞,或宝石和珠宝部门

10公顷或以上的最低建筑面积为下:

  1. 专为生物技术和非传统能源

四点○○○万平方米

  1. 专为宝石和珠宝业

五点〇 〇 〇万平方米

  • 经济特区的一个具体部门将设立在阿萨姆邦,梅加拉亚邦,那加兰邦,阿鲁纳恰尔邦,米佐拉姆,曼尼普尔,特里普拉,喜马偕尔邦,北安查尔邦,锡金,查谟和克什米尔,或在果阿中央直辖区

最低50公顷的经济特区不包括的活动专门为电子硬件和软件,包括资讯科技服务;和活动专门为生物技术,非传统能源,包括太阳能设备/细胞,或宝石和珠宝部门

  • 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工区

至少50 %的地区

经济特区的自由贸易和仓储区

最低40公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00 平方米

  • 在一个独立的自由贸易和仓储区

至少50 %的该地区发展加工区

  • 自由贸易和仓储区

也可设立经济特区的一部分,多产品

  • 自由贸易和仓储区可设在经济特区的一个具体部门

允许没有最小面积的要求,但条件是最大的领域,例如自由贸易和仓储区不得超过20 %的加工区

还附上II还提供一些最低限度的要求,土地面积的经济特区有关的特定部门在一个国家是在一个表格的形式如下。

一个国家的国名

部门

最小面积

公顷

安得拉邦

信息技术

6

德令哈

信息技术

6

古吉拉特邦

服装

38

制药

48

哈里亚纳邦

信息技术

3

加尔克汉德

汽车及零部件

36

卡纳塔克邦

信息技术

4

喀拉拉邦

信息技术

9

食品加工

12

马哈拉施特拉邦

制药和生物技术

21

中央邦

信息技术

8

旁遮普

制药

32

泰米尔纳德邦

鞋类

60

西孟加拉邦

皮革制品

44

2                   要求土地收购

第7条规定的经济特区放下该地区对被征用土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法律拥有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发展方面说,作为一个经济特区须归属与开发;
  • 该地区应不受任何负担;
  • 如果开发商有一个租赁权所确定的地区应当在租赁期限不少于20年 ;
  • 所确定的地区,应毗连和空缺,有没有公共通道。

规定,董事会批准的任何条件可能放宽,但条件是,所确定的面积是空置土地。

3          基础设施的需要信息技术有关的经济特区

第5条A的经济特区规则, 2006年的设想,在发生经济特区有关的信息技术,下列设施,应确保该国政府:

  • 24小时不间断电源在稳定的频率在临时安全区
  • 可靠的连接不中断和安全数据传输
  • 提供中央空调系统
  • 一个现成的使用,提供插件和支付设施的最终用户

信件批准

该信的批准由中央政府可分为两类取决于占有土地的开发

        正式批准书第6条1 ) ( a条规定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土地占有的开发 它有一个有效期为3年而根据第6条2 )款( a )款的规定进一步可能会延长会期不超过2年如果开发者的要求这种延长满足局 在这一时间限制开发必须采取有效步骤执行批准的建议

        原则上批准书第6条1 ) ( b条规定的 - 原则上同意在其他情况下即土地不是占有 它有一个有效的一年并根据第62 )款( b )款的规定进一步可能会延长会期不超过2年如果开发者的要求这种延长满足局 在这一时间限制 - 原则上同意必须转换为正式批准

提交的详情已确定的地区

正如 Sec.4 ( 1该法后被授予的信批准开发商应提交的具体细节的确定方面向中央政府 该等详情应包括有关证明履行的要求土地购置如上所述 进一步Rule71经济特区规则的设想是开发者需要购买的证书的国家政府证明

        开发具有法律拥有和不可改变的权利上述地区的发展

        该地区应不受任何留置权

        该地区应毗连和空缺

        该地区不得有公共通道

通知特别经济区的区政府

第8条规定的经济特区赋予中央政府得到满足后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应通知中具体指明的地区的国家作为一个经济特区 进一步 Sec.4 的经济特区法规定中央政府如果它认为适当的可随后通知任何其他地区包括在经济特区事先通知 但是第5条法的设想是中央政府通知前的一个领域作为经济特区应确保建立一个经济特区在这样的地区将

  • 创造更多的经济活动;
  • 促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
  • 促进投资从国内和国外来源;
  • 创造就业机会;
  • 发展基础设施;和
  • 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印度国家安全和友好关系与外国国家。

批准授权的行动

第9条规定的经济特区2006年的开发需要向理事会提交 ,其细节的行动将在经济特区 董事会可授权开发商进行这种行动在深圳经济特区授权中央政府 经济特区后通知豁免缺点和让步应提供给经济特区的授权业务审批委员会构成根据第13条的法案可以允许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业务授权开发

划定范围内经济特区

该法在其第6条改为第11条规定的经济特区2006年规定划定区域内的经济特区分为三类

1       加工区这是指一个地区设立有关的活动的单位生产的货物或提供服务

2    存储区域这个区域的独家交易或仓库用途

3    非处理领域这个地区的所有其他活动未指定以上

发展专员已授权由中央政府划定的经济特区如上所述并确保

        该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和仓储区在经济特区已指定入境和出境点

        只有授权的人被允许进入加工区

        这片土地或建立空间是租的企业家只有持有有效的批准书设立一个单位

        租赁上述不得期限不少于五年

发展商不得出售土地在一个经济特区

发展商不得租用空地非加工区为商业和社会目的

经济特区应被视为是一个港口机场内陆集装箱仓库

指定的主任可委托任何地区在经济特区的一个领域的装货和卸货的进口或出口货物

指定干事就经济特区的手段或联合或副助理关暂时张贴在经济特区

免征税款学报或职责

根据第7条法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出口或进口或国内采购的关税区是

        一个单位或经济特区

        开发

应免于纳税关税或税包括消费税科技服务税证券交易税

转让批准书的开发

当批准中止开发委员会邀请申请转让批准书的开发商 在这一进程中的规定第3节与上文所讨论的规则是适用的

开发者面临的问题建立经济特区在面临的种种问题的开发建立一个经济特区的问题土地供应更加重要因为比其他大片土地都需要建立特别的多产品生产的经济特区 农业仍然是支柱占人口多数的印度因此土地征用规定的土地征用法的1894年正面临着大量的反对 根据经济特区法2005年的最小面积为建立一个经济特区在该国必须是至少千公顷

印度是第二大国在世界上人口 人口增长直接关系到土地的压力土地是需要农业住房也需要经济发展 这是在正确的农民种植的作物他的土地上同样这是一个正确的所有的人寻求土地用于建造住房和它也是正确的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国家 政府的努力取得土地诉诸土地征用法1894年正越来越多地被质疑在不同的论坛 各级法院都充斥着富有挑战性的土地征用申请 Agitations已演变成暴力事件在该国的一些地方 因此寻找土地建立经济特区正成为最大的瓶颈的开发商 利用废弃物和非农田为建立经济特区是强烈建议 为了避免强制收购政府要求开发商去购买土地就愿意愿意买方和卖方根据指定的地区下土地征用通知

进一步政党有不同的意见中只要利益和让步允许经济特区的开发者关注 一些缔约方认为这种利益和让步开发商不得造成任何改善经济状况一般公众和开发商将是唯一的受益者增加了他们的个人利益 因此有一种压力以减少政府的福利和优惠 一场全国性的辩论是为优势如此众多的经济特区在长度和宽度的国家

以上所说的只不过是在一个民主社会自然的不应被视为威胁到建立经济特区 该法是新的全面的影响还没有被评估为没有 公众舆论在一个民主社会始终欢迎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对应通过的经济特区将开始显示结果 现有的经济特区已经提供了就业机会以超过 1.93 万人出口量从现有的经济特区已从 13854亿卢比以67088亿卢比 2003-2004年 2007-2008年之间

左翼政党和工会的反对已不适用劳动法,也没有向贸易工会在经济特区。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考虑的影响,工会考虑到政府认为之前的两倍的压力,例如政党和工会的主张工会活动。 但同时规定,应作出适当的职业安全和福利提供给员工经济特区外。

结论

最后,我必须说,该法案的目标是满足该国的需要。 这表明印度的决心其认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标准和国家经济强劲。 全球化已经改变了的世界变成一个更小的,紧凑的单位,如果印度不及时采取步骤,其他国家将接管工作。 正如我以前说过的出口最优先在每一个国家和印度也不例外。 基本概念背后的经济特区是,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和税收不出口,使印度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在国际市场竞争。 经济特区法, 2005年是决定在这个方向,这将提供一个稳定的框架,经济特区,以创造就业机会,并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方便的环境。

除了赚取更多外汇的国家,另一个目标是经济特区也是增加外资直接投资在印度。 经济特区法规定的权利相结合的设施,并鼓励建立世界一流的基础设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印度无疑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在吸引外国投资。 然而,即使所有的最新进展,印度仍然缺乏落后中国作为一个出口导向的制造业的位置。 因此,经济特区法,提供适当的框架和保护很可能会大大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一个新的印度光辉的理由,在国际市场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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